员工单位聚餐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 职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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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用人单位为了
凝聚内部员工间的感情
交流工作经验等目的
会选择聚餐来进行团队建设
聚餐后员工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
能否认定为工伤?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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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公司职员,2012年1月21日,张某在参加公司组织的聚餐回宿舍途中因交通事故导致受伤。2013年1月11日,张某向闵行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闵行人保局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闵人社认字第016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小花于2012年1月21日所受伤害属于工伤。2014年6月30日,上海市闵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了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八级。张某遂以此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承担工伤赔付责任,该会作出的裁决亦基本支持了张某申请。后该案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结果均支持张某主张。
律师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之规定,本案判断张某参加公司聚餐而导致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需判定公司聚餐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是否与工作具有关联性、是否属于工作的延续,对此可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一是聚餐活动与工作是否有一定的关联性;
二是聚餐活动的目的是否与公司的利益相关;
三是聚餐活动是否属于个人行为。
正常情况下,上下班时间、场所是以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为准,但是亦有特殊情况,例如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临时出差等。这些活动、安排属于工作的一部分,与工作有关联性,是工作的延续。员工按照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从事活动的时间、场所,应当是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延续。所以,员工在从事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活动后回家途中,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
故员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聚餐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该事故非员工主要责任的,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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